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及启示

转摘自:《经济纵横》2002年第9期  (2002-12-17)


           陈爱萍 2002年12月11日 
 

    摘要: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称道,其运作和管理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针对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自英国1919年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以来,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出口鼓励措施,在全球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其化解风险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方面,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所保障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这正是一般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责任范围,因此出口商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就可以在确保低风险的情况下,大胆采用多种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甚至向一些风险较大的市场出口。另一方面,出口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拥有的广泛的信息网络和专业人才以及掌握的国外买方的风险调查评估,可以准确地选择贸易对象,而且还可以争取到银行的出口融资便利。

    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出口企业面临的出口信用风险也会随之加大,这使企业对出口收汇安全的要求更加迫切。同时,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各种鼓励出口的措施将越来越受到限制,而出口信用保险是当今国际上通行的政府对出口的一种支持方式。由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许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的外贸出口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尤为重要。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称道,其运行和管理等诸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为此,本文在介绍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若干建议。

    二、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状况

  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向法国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COFACE由法国政府于 1946年组建,最初是国营机构,1994年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目前该公司在法国各大区都设有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向全国的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国外通过控股、参股、分支机构和合作等方式,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网络,提供统一的服务,并且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调查和追帐机构,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评估和欠款追缴。目前,COFACE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完善的服务体系令世界各国的出口商所羡慕,享有提供“慷慨保险”之美称。

    1、保险业务。保险业务是COFACE的主要业务之一,随着近几年的变化,COFACE根据实际需要对其所经营的保险业务作了一些调整,其承保范围逐步做到不仅包括传统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而且包括一些国家的政治风险,以及与重复性业务有关的汇率风险、成本上升风险等,在这些保险业务中,短期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仍是该公司最主要的保险业务。

    2、企业资信信息和追帐业务。完善的信息网络和未付款追帐业务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以正常、有效运转的重要条件之一,COFACE内设有专门的分支机构负责这类业务。法国在国内有 800多名员工从事信息和追款业务,同时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盟网络。目前,COFACE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3500万个企业的资信信息,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也使COFACE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服务商之一。

    3、代表政府的公共业务。COFACE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代表国家开展出口担保业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开拓保险担保、中长期信贷担保等,主要目的是支持法国企业扩大出口。由于这些保险业务风险较大,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开展此类保险业务,必须由国家提供资金担保,同时对于这类公共业务,COFACE要接受法国经济与出口关系协调部和财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公共业务有:(1)市场开拓担保。这是法国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而提供的政府资金支持,其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企业开拓市场的某些行为进行保险,把开拓市场的风险由政府承担过来,以减少出口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降低因进行国外推销给企业财务造成的压力。根据市场开拓程度的不同,这种担保主要有三种类别:一是博览会保险,用于企业探索市场阶段,保险时期短,只为一次博览会。企业可在参展前15天申请,展后30天可从保险公司获得参展费用的65%的补偿,包括展台费、装修费、广告费、差旅费等。二是简化保险,用于企业进入市场阶段,保险期最长为2年,国家承担企业为进入某一市场而投入的市场调研费、人员差旅费以及代理机构、代表处或分公司的费用;三是常规保险,用于企业深度开拓市场阶段,保险期最多可达5年,国家根据企业出口实绩和费用的合理性来承担企业开销。(2)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担保是COFACE使用政府资金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提供的中长期信用担保。由于有以国家资信为基础的出口信贷担保,同时出口信贷通常还可带动部分商业贷款加入出口项目,因此大大调动了商业银行从事出口信贷的积极性,达到了为企业融通资金和提高出口竞争力的目的。

    三、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特点及启示

    法国出口信用体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承保范围广。从一般性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到特殊的成本上升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市场开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都包括在CO- FACE的承保范围之内;二是官方支持的力度大。 COFACE代表国家经营的公共业务,其收支列入国家的财政预算,而且由法国对外经济关系总公司牵头组成的部际机构——外贸信贷与担保委员会主管中长期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的审查工作;三是信息系统发达。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网络和在67个国家建立的企业资信与追帐网络是确保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正常运作的重要支持;四是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二者的紧密结合推动了法国大型资本项目的出口,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自1988年开办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01年10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已累计为1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提供了收汇风险保障,对外贸出口尤其是机电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的开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家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还很低。2000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1%左右,投保企业不足出口企业总数的8%,而从全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大概在 20%一30%之间,法国全部出口企业的37%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这说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影响十分有限,同时也说明对此项目出口鼓励措施的运用尚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这表明在加入WTO背景下,中国进一步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通过单独组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方式,大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家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进而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借鉴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成功做法,针对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扩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许多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这一促进出口的有效手段未能充分认识和真正了解。因此,政府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那些起步不久的中小外贸企业更要加大宣传,从而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社会知名度。同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多设立几家跨省份或跨地区的分支机构,使出口信用保险得到推广普及。

  2、政府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国家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发展初期。对此,国家可从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入手,考虑从每年的出口信用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来补充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可根据当前外汇储备稳定增长的实际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以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在税收政策上可实行免税或较低的税率,体现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支持,从而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能力。

    3、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运营体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及时总结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而又科学的管理体系,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以适应业务运营的需要。

    (1)灵活出口保险做法。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改变以往要求采用“统保”方式的做法,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承保做法,如可实行一票一保、单个客户或单个地区的保险。同时,多开办符合外贸企业多层次需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新险种,大力开展中长期业务,以更好地推动机电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

    (2)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险不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我国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0.1—1%。偏高的保险费率对我国许多处于亏损或保本经营状况的外贸企业及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它们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其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相应的保险费率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合理下调。

    (3)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是法国出口信用体制中的一大特色,为此,我国应借鉴法国的经验,鼓励企业将保险与融资相结合,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多承揽此类业务,政府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提高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更好地推动资本项目的出口。

    (4)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COFACE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其风险分析以公司庞大的进口商信息数据为依据,对客户的保险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进口国别、进口商资信等情况,确定风险评级和保险费率,并在5天之内作出接受或拒绝客户申请的决定。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主要体现在健全的信息网络上。从法国的经验看,强大而又完善的网络服务体系是一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重要保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在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国外买方客户的信用风险信息仍有赖于国际信用评估公司和国外的合作伙伴,这不利于保险机构科学地估测风险,也不利于向投保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因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有关信息,扩大信息来源,建立健全自己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强有关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此外,要完善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还应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立法,以确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学进.出口信用保险规范与运作[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

    [2]傅京燕.关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思考[J].国际经贸探索,2000,(4).

    [3]陈从华.偏离官方支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运作与管理[J].国际贸易,2002,(3).

    [4]杨国铭.出口信用保险是化解外贸出口风险的有效办法[J].国际商务研究,1995,(5).

    [5]谷祖沙.略论出口信用保险与外国贸易实践[J].经济问题探索,2000,(3).

    [6)江帆.决战海外化解风险 不妨握紧出口信用保险之手[N].经济日报,2002--01--09.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国际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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